對於「專利權」,若照字面上來看,就是一種專有利益的權利,但這樣的解釋,並沒有對專利權的效力完全地理解。甚至,我還曾經看過有記者誤將「商標權」解讀成是一種「專利權」。過去,也有人將「專利權」解讀成專屬實施利益的權利,結果,取得專利權之人便誤以為他的專利權一定要具體實施才可以。到底「專利權」是一個什麼樣的權利?

我國專利法第58條規定:「
發明專利權人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。
物之發明之實施,指製造、為販賣之要約、販賣、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。
方法發明之實施,指下列各款行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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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個風和日麗的下午,我前往大里工業區拜會一家生產電動氣槍的中小企業。在短暫寒喧及交換名片後,我跟該公司的研發部主管便坐在放著公司產品的一張工作枱邊,開始聊了起來。

席間,我問他一個問題:「一般公司為了確保自己產品的品質,通常會申請ISO品質認證。那麼,對於跟產品有關的技術,如何認證?」他想了一會兒,便回答說:「取得專利證書。」我說:「對極了,而且,由於各個國家的審查嚴謹度不一,其獲得的專利內容品質也有所不同。實務上,一般認為美國的專利案件審查較為嚴謹,所獲准的專利權也比較受到重視。」

公司申請ISO認證,除了向客戶展示自己的品質外,更因為這已經是時下所有製造業必須符合的條件。相對地,業界並沒有要求對產品的技術一定要獲得專利證書,於是,大多數的公司不願意花錢申請專利。然而,同樣都是認證,ISO證書與專利證書在效用上卻是差很多。ISO證書是私人機構核發,它就是一張資格證書。而專利證書卻是經過一個國家的政府機構審查核准後,所掣發的權利證書。既然是權利證書,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,可以將其專利權出售、授權、設定質權;若專利權遭受侵害時,專利權人還可以起訴,請求國家給予法律上的救濟。專利證書,就是國家給予的特許狀。

我曾看過一家中小企業的產品展示間,展示間中擺放著公司歷年來的產品,每個產品旁邊放著一個產品說明的立牌,展示間的一面牆壁則懸掛得獎的獎狀、獎牌及ISO證書。那時我就在想:「倘若產品旁邊再擺放著美國、德國或日本的專利證書,會不會讓客人看了眼睛為之一亮呢?是不是更增添說服力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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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共同點是:鞏固自己的利基市場,防止他人踏入其領域.

台積電--晶圓代工;

鴻海--連接器;

川湖--伺服器導軌架.

一切都是為了確保自己的獲利來源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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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九日,高雄市長韓國瑜對外表示,市府將設立青年局,協助青年創業。

青年創業,首要問題便是資金短缺。市場上有創投、天使資金,我國也有青年創業貸款,然而,各種貸款來源,不是白吃的午餐,要取得資金,勢必要通過一定的審核標準。我想,一份完整的創業計劃書總是要的,關鍵是,裡面要寫什麼?

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:「股東之出資,除現金外,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、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;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。」依此條項規定,若股東以技術抵充其出資作為公司的資本,即所謂的「技術作價入股」。本條項規定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專章裡,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,是一條值得善加利用的條文。然而,如何證明該"技術"的存在?最佳的方式,便是提出權利證明,例如:專利權或著作權。

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裡,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受到高度的重視,即使在資本市場,也是如此。股神巴菲特當初投資大陸的比亞迪公司,看重的就是它在電動車所需的電池上擁有多項基礎專利權。據中時電子報2018928的報導,股神巴菲特縱橫市場多年,以眼光精準著稱,10年前他投資大陸電動車廠比亞迪,這些持股股價迄今已飆升5倍,讓他淨賺超過13億美元(折合約400億台幣)。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華為事件,部分因素也是因為華為在5G術領域裡擁有大量的專利權,成為全球的領先企業。迪士尼是全球最大的娛樂公司,它的招牌米老鼠,已"活"了九十歲,因該圖案所衍生的商品收益(包含授權的權利金),是以億為單位在計算,這就是著作權的威力。

相同地,在審核一家新創事業值不值得投資或給予貸款,看得是它有無未來發展性?能否獲利?因此,這個事業是否具有可以生財的資產,例如:專利權、著作權、專門的技術或know-how等,便是審核的重點事項。就連公司股票要申請上市或上櫃,公司是否擁有智慧財產權及相對應的管理制度,也是審議委員看重的事項之一。更甚者,媒體偶爾也會報導某些人會佯稱其公司擁有何種關鍵專利權,有什麼樣的專家或名人代言或背書,準備在美國或大陸上市云云,以此對外募資,其實是騙局一場。由此可見,騙子也懂得利用專利權來詐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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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我在昱晶能源科技公司任職時,董事長買了一本書發給每一位經理級以上的主管閱讀,並要求寫心得報告,書名是《實學》,作者為日本經營之聖稻盛和夫,乃京瓷集團的創辦人,現今日本航空的會長兼社長。

本書所透顯的觀念,一言以蔽之,便是「合理化」。作者藉由追根究底(思考及發問)的方法,來探求會計數字背後的真實意義,並因此點出經營管理上的一些問題及作法。而追根究底的態度,也是台塑集團的企業文化表徵之一。

許多主管在心得報告中,均提出一些節省成本及費用的想法。本來嘛,一般人會認為,追根究底所要計較的應該是費用及成本的支付是否合理的問題;然而,我卻認為該書的作者並不全然僅在討論如何節流的問題,書中也有探討如何開源的一些觀念。

藉由本書,引發我一些想法。以損益表為例,其科目包含:銷貨收入、銷貨成本、營業費用、業外收入及利得、業外損失及費用、所得稅及淨利。如果公司想要增加淨利,一般的作法不外是「開源」及「節流」。所謂「開源」,指的是增加銷貨收入;而「節流」,則是降低銷貨成本及營業費用。

銷貨收入,便是產品單價乘上數量的總和。當價格不是我方所能主導上漲的時候,想要增加銷貨收入,便只有在增加銷貨數量這點上來努力。國際知名的行銷大師傑.亞伯拉罕在其大作《選對池塘釣大魚》(時報文化出版)一書中指出,企業要增加生意的方法只有三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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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能夠賺錢,本來是一件令人高興的事,然而,倘若由多變少,那就變成是一場令人憤怒的風暴了。
話說有一年,我任職的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承認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,公司獲利不錯,決定分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若干元。然而,在股東大會開完後沒幾天,會計人員表示,公司的稅前盈餘多算了一元!......怎麼會算錯呢??當初不是算了又算嗎?這下可好,財報經過會計師查核、監察人蓋章,且經股東會決議承認,現在說算錯了,怎麼更正?怎麼對外說明?怎麼對投資人交待?電詢證管會及證交所人員,都說沒遇到過這種情況,他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。問公司的法律顧問,他也默然不語。財務長找來相關部門主管開會,大家齊聚一堂,共商解決之道。時任法務及公關部門主管的我,當下提出一個想法:「怎麼來,就怎麼去」。意即,既然財報、公司盈餘及股利分派等事項,都是經由股東會決議通過,那麼,我們就再召開一次股東臨時會,由股東去議決更正財務數字不就好了?這一恴見提出來,與會的主管們及法律顧問都覺得可行。於是,在呈報董事長及總經理同意後,便發佈重大訊息,說明將於一個月後的某日召開股東臨時會。
隨著訊息發佈後,接著便是風暴降臨。股價跳空跌停,投資人狂電,總機哀求直接切進公關部門,公關人員接電話被駡到臭頭,我還接過投資人直接在電話中泣訴公司如何坑殺小股東等等。存證信函則天天有,一共三十來封。媒體也毫不留情抨擊公司,陰謀論隨之而起。發言人則不斷對外保證,公司未來前景看好,股價將逐漸上揚云云。這樣折騰了好一陣子。會計部門主管因算錯數字被懲處,公司也被主管機關開罰。
所幸公司產品銷售業績良好,受到投資機構及傳播媒體的關注,股價果然緩步上揚,股東臨時會也順利決議通過更正過的財報數字,這場因一塊錢所引起的風暴終於平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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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在多家電子資訊科技公司裡擔任法務部門的主管時,曾遇到過很多的法律問題。其中有一次是這樣的:有天,董事長交待秘書轉給我一個英文單字"Vista",說是要使用在影像掃瞄器(scanner)商品上,請我去做商標的查名。經過查詢之後,發現有近似的商標註冊在前;且該英文單字,本身即具有視野"vision"的意義,用來當作掃瞄器的商標,似乎欠缺顯著性,恐怕無法獲准註冊。因此,我回答董事長,表示這個商標與前案近似,如果使用在掃瞄器產品上,未來有法律的風險(主要指衍生訴訟)。但董事長仍執意要用,產品問市後不久,就被一家小廠商以"Vista"近似於其註冊商標"Vistra"為由,控告我們公司侵害商標權。

這件事情發生在二十年前(那時我三十出頭)。今天如果我再遇到同樣的情形,我不會只是簡單地向董事長報告有法律風險這樣而已。董事長興沖沖地提一個他自認滿意的名字給你去查名,本身就已有成見。查詢的結果,出現了近似的前案,做為法務主管,此時不能只陷入法律的層面上,而需要更寬廣的思考,也就是business sense。我的回答會是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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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看電視新聞時,聽到一則有關於TutorABC商標權訴訟的報導,內容大意是一些被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(即TutorABC等商標的權利人,為訴訟中的原告)指控侵害其商標權的業者(即訴訟中的被告),出面向媒體投訴,指稱tutor本意為家庭教師或導師,為補習班常用的字眼,而ABC更只是英文字母,麥奇公司的商標本就有問題,而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的判決,其各個被告廠商之間勝負也有不同云云。

本文不打算去討論原告之TutorABC、TutorABC jr等商標權的法律層面問題,反而想探討麥奇公司對這些線上英語補習班相關業者(裡面包括巨匠電腦及空中美語等知名廠商)發動商標侵權訴訟的策略目的。過去我在某家專利法律事務所擔任法務專員時,曾協助寶島眼鏡公司對全台掛名"寶島"眼鏡的公司行號發敬告函,甚至起訴部分廠商侵害商標權。十幾年前,我有幸隨台北市律師公會到北京訪問,在一場座談會中,有位當地的律師曾提供海爾的案例,指該公司利用打假的官司,配合媒體的宣傳,成功地打響海爾品牌的知名度,使之成為家電業的馳名商標。

在《行銷戰爭》一書中,作者賴茲和屈特即指出四種基本的行銷策略,分別是: 
1.市場龍頭———防禦戰。 
2.市場老二———攻擊戰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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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Sep 09 Sat 2017 11:14
  • 併購

今年八月二十八日的聯合報A2版有篇報導,內容是台灣董事學會分析2005到2016年間台灣1624家上市櫃公司市值變化,其中,宏達電、聯電、宏碁、友達、仁寶等八家大型企業縮水為中型企業,中型企業成為小型企業者有四十四家。而該學會研究指出,有十五家中型企業市值成長到大型企業,代表公司包括台達電、統一、正新等;並認為,像台達電這樣的公司,就是運用「對外併購」策略而成長的最佳範例。

  無獨有偶的是,八月九日的聯合報有一則報導指出,台達電將併購安控大廠晶睿。該公司董事長海英俊表示,因應全球市場的快速變化以及強化台達電的成長動能,台達電積極透過併購方式,提昇競爭力。
  到底「併購」有多流行?翻開最近的報紙,隨時可見企業併購的報導,便可見一斑。工商時報2017年8月27日報導,大陸地產狂人,榮創集團董事長孫宏斌,於今年七月間以人民幣438億接手萬達集團的文旅事業,前後只用了18天。前一日,8月26日,該報紙報導:「併購效益 界霖全年獲利衝4元」。2017年7月31日,經濟日報報導:「東洋大併購 鼓勵內部創業」;同日,工研院的刊物《工業技術與資訊》有篇專文,對素有併購大王之稱的中美晶董事長盧明光院士詳加介紹。中央社2017年7月30日有一則報導:「如興併陸廠拚世界第一 牛仔褲產量全球最大」。而鏡週刊於今年8月30日的報導指稱,鴻海郭台銘董事長之所以敢大手筆投資美國,實因其投資日本夏普太成功所致。
  看到這麼多的企業併購案例,吾人可以這麼說:當今企業追求成長,不論規模大小,併購都是一項重要且常見的工具。至於在企業內部,發動併購的部門,最有可能就是財務單位,或是業務單位,也有可能是法務單位。不管是哪個部門發動,從事併購作業的會是一個專案團隊,結合公司好幾個單位,其中法務單位絕對會是其中一員,因為整個併購的過程,可以看作是一套法律程序。
  由於國內大部分的企業屬於中小企業,在經營多年後,便會面臨成長的問題,因此,近年來,台灣的企業也開始運用併購來促使企業成長,前面所舉的公司,包括台達電、界霖、東洋、如興及中美晶,產業類別分屬於電子資訊、生技、紡纖、半導體等。由於法務單位在併購過程中是重要的一員,因此,有一些公司在招募法務主管時,特別強調併購的經歷。有一家獵人頭公司要找一位法務主管,其條件如下:「年薪 360萬元,法學博士,曾任職國際性大型律師事務所負責併購案 (M&A)10 年以上之經驗,英文優(如母語般),具律師執照。」 相信將來的法務主管,併購的經驗絕對是必要的條件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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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三月開始,國內知名建商華固建設遇上了麻煩。他們在台北市景美地區所推出的建案「華固新天地」,在即將交屋之際,部分訂購的客戶們群起抗爭,揚言建商與政府聯手欺騙他們,讓他們買到沒有產權、無法貸款也無法轉讓的『地上權房屋』,並找來市議員要求台北市政府出面協調華固建設解決問題。幾經協調不成,情緒不滿的訂購者,於日前華固召開股東大會當天,集結在會場大門口,拉白布條抗議;雖事後華固聲明,願意提出補償的方案,然未獲訂購者的認同,於是,昨天(6/16)他們委請律師,到法院按鈴申告。

這個事件的爭執點乃在於華固所出售的房屋,到底是怎樣的房子?以及,當初訂購者在簽約時,華固有沒有欺瞞的事實?

首先,先來看華固所出售的房屋的法律性質為何?根據報導,該建案所坐落的基地,是屬於國有土地,由管理機關國有財產署以「設定地上權」的方式,對外公開標售,最後由華固得標。也就是說,華固標到該筆基地,並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,而只是取得「地上權」而已。依照國產署標售地上權的相關辦法來看,該地上權的使用期間最長七十年,地上權人須每年按土地申報地價的一定百分比繳付租金,使用期間屆滿,地上權人須返還土地給國產署,且土地上的建築物亦須無償讓與國家。

基於上述的說明,華固在規劃「華固新天地」這個建案時,便走不同於一般預售屋的路線。他們出售的是房屋的「使用權」而不是「所有權」;就連房屋所附著的土地,也只有「使用權」,因為華固表示,當初向國產署標來的土地地上權,是屬於『不可分割地上權』,所以,華固無法將其地上權分割給訂購者。在這裡要說明我國民法上物權的特性。一般買大樓的房子時,是買房子的「所有權」及土地的「持分」(即應有部分,亦屬於所有權)。而不動產的「所有權」及「地上權」,依民法的規定,都是屬於不動產物權,依法須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有效力。今天,你花錢只取得一件東西的使用權,好比你去腳踏車店付錢使用一輛腳踏車,用畢即歸還,這叫做「租」,而「租賃」契約規定在民法債編裡面,承租人因租賃契約取得東西的「使用權」(即承租權),則屬於債權,在我國法律上是不用登記的。所以,那些訂購者所買到的權利,僅僅是房屋及土地的「使用權」(等於是租房子),不是「所有權」,也沒有「地上權」,所以,銀行無法就房屋設定抵押權,自然也就不願意貸款給訂購者。這實在是差太多了!

至於第二個問題:當初訂購者在簽約時,華固有沒有欺瞞的事實?訂購者表示,當初建商猛打廣告,接受媒體採訪更宣稱是「可分割的地上權」,引誘消費者認定是由政府管理的定型化契約,直到交屋時才赫然發現竟是沒有物權的房型,不僅無法向銀行貸款,住戶只能以借款形式分期付款給華固云云。由於這個問題關係到事實認定的問題,筆者在此不敢妄加臆測。只是,一般在買房子時,不管建商怎麼說,買方總會先審閱合約書後,再決定要不要簽字!難道訂購者沒有在看合約嗎?自己看不懂,花錢請律師看,總行吧?其法律性質沒有很難,律師一定搞得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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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筆者在本版發表了一篇文章:<九二八假日爭議的由來>,裡頭詳述了現行勞基法關於工時及休假之規定所引發的爭議問題。今天,中國時報有一篇報導,正好可與前揭文章對照參看,特附於其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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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一例一休」國假7天+休息日 勞資兩大爭議

中時電子報作者吳泓勳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6年10月3日 上午5:50

中國時報【吳泓勳╱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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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為了九月二十八日放假一事,各方鬧得沸沸揚揚的。一時好奇心起,便去查了法條,這才搞清楚究竟是怎麼回事。

現行的勞動基準法(以下簡稱勞基法)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: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」此條項是在民國10463日修正公布,於10511日施行。修正前的條文原是: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。」修正的部分就是將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,改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
又現行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」此條搭配新修訂的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,便確立了勞工週休二日的大原則。而綜合兩個條文來看,若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,每週工作五天,則已達到每週四十小時的上限;加上,每七天必須有一天的例假,則剩下的一天叫什麼?解釋上,應該叫「非工作日」,那就是休假日了?這也就是「一例一休」的問題。

再看,現行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:「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」依此規定,勞工得以休假的法定假日有:

  • 紀念日,包括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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