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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為了九月二十八日放假一事,各方鬧得沸沸揚揚的。一時好奇心起,便去查了法條,這才搞清楚究竟是怎麼回事。

 

現行的勞動基準法(以下簡稱勞基法)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: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」此條項是在民國10463日修正公布,於10511日施行。修正前的條文原是: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。」修正的部分就是將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,改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
 

又現行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」此條搭配新修訂的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,便確立了勞工週休二日的大原則。而綜合兩個條文來看,若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,每週工作五天,則已達到每週四十小時的上限;加上,每七天必須有一天的例假,則剩下的一天叫什麼?解釋上,應該叫「非工作日」,那就是休假日了?這也就是「一例一休」的問題。

 

再看,現行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:「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」依此規定,勞工得以休假的法定假日有:

  • 紀念日,包括:
  •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元月一日)。
  • 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  • 革命先烈紀念日(三月二十九日)。
  • 孔子誕辰紀念日(九月二十八日)。
  • 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  •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(十月三十一日)。
  • 國父誕辰紀念日(十一月十二日)。
  • 行憲紀念日(十二月二十五日)。

 (參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)

  • 勞動節日: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。(參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)
  •  
  •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包括:
  •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(元月二日)。
  • 春節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。
  • 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。
  • 民族掃墓節(農曆清明節為準)。
  • 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  • 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  • 農曆除夕。
  • 台灣光復節(十月二十五日)。
  •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  • (參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)

 

所以,根據上開條文,九月二十八日實為孔子誕辰紀念日,勞工依法是可以休假的。至於教師節,並非法律用語,只是民間俗稱而已。但是為何只有勞工可以休假,而公務人員及部分老師無法休假?這就要回溯最先推行週休二日的由來。

 

勞動部說,事實上早在十五年前,我國的休假制度早就存在著一國兩制了。依此推論,當指扁政府時代率先推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制。記得我小時候,什麼三月二十九日(俗稱青年節,實為革命先烈紀念日)、九月二十八日,抑或是十月二十五日(台灣光復節)、十月三十一日(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)、十一月十二日(國父誕辰紀念日)及十二月二十五日(行憲紀念日)等等,都會放假。然而,當政府推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制之後,便說因為所有的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均已整合編列到週休二日中,因此,有些假日便變成"只紀念不放假",那幾個假日就是:

  •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元月一日)。
  • 革命先烈紀念日(三月二十九日)。
  • 孔子誕辰紀念日(九月二十八日)。
  •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(十月三十一日)。
  • 國父誕辰紀念日(十一月十二日)。
  • 行憲紀念日(十二月二十五日)。
  • 台灣光復節(十月二十五日)。

而這七天,便是勞團抗爭中主張要"還給"勞工的法定假日。

 

當時政府推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後,同時也表示,若勞資雙方經過協商,可以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。我記得在民國八十一年進入力捷電腦工作時,公司便已經週休二日了。其後,更多的企業便依據人事行政局所發布的公務人員行事曆,"按表操課",從那時候起,上述那七天假日,就真的成為"紀念日",而非假日了。

 

不過,值得注意的是,舊勞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工時是: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。」單從條文來看,雇主似乎可以要求勞工每兩週有一個週六早上要工作。如果雇主同意員工週休二日,即每兩週工時八十小時,等於雇主每兩週"犠牲"了四小時,一年下來,雇主即少了104個小時,若以八小時算一個工作天,即為十三個工作天,扣掉勞工本應放假而變成只紀念的七天假日,實際上雇主等於"優惠"給了勞工六天的假日。由於當時國內電子資訊產業都推行週休二日制,其後金融機構及大型企業跟進,即使部分中小企業無法推行週休二日制,但少有人跳出來異議。

 

但是,去年勞基法修法後,這一切都變了。新法確立了勞工週休二日制,勞團便認為應回歸勞基法的規定,而不再依照公務人員休假制度辦理,因此主張將那被A掉的七天假日還回來,這下子更加惹怒了資方。因為,在舊法時代,雇主實際已多給了勞工六天的假日,而今,勞團還要多要七天!(當然,資方不滿還有其他原因)

 

其實,我們只要多看那七天"紀念日",便可推知當時的執政者是怎麼想的。就拿九月二十八日來說,法律用詞是"孔子誕辰紀念日",然孔子再怎麼偉大,他畢竟是山東人,絕非台灣人。其他六天,各位可以自己去觀察,茲不贅言。

 

所以,今天的爭議之所以發生,只能說當今的執政者沒有前後一併考量,修法時忘了將那七天從施行細則中刪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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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方裕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