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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在多家電子資訊科技公司裡擔任法務部門的主管時,曾遇到過很多的法律問題。其中有一次是這樣的:有天,董事長交待秘書轉給我一個英文單字"Vista",說是要使用在影像掃瞄器(scanner)商品上,請我去做商標的查名。經過查詢之後,發現有近似的商標註冊在前;且該英文單字,本身即具有視野"vision"的意義,用來當作掃瞄器的商標,似乎欠缺顯著性,恐怕無法獲准註冊。因此,我回答董事長,表示這個商標與前案近似,如果使用在掃瞄器產品上,未來有法律的風險(主要指衍生訴訟)。但董事長仍執意要用,產品問市後不久,就被一家小廠商以"Vista"近似於其註冊商標"Vistra"為由,控告我們公司侵害商標權。

這件事情發生在二十年前(那時我三十出頭)。今天如果我再遇到同樣的情形,我不會只是簡單地向董事長報告有法律風險這樣而已。董事長興沖沖地提一個他自認滿意的名字給你去查名,本身就已有成見。查詢的結果,出現了近似的前案,做為法務主管,此時不能只陷入法律的層面上,而需要更寬廣的思考,也就是business sense。我的回答會是如下:

1.經查名,發現有近似的註冊商標,有法律風險,如果我們使用Vista作為商標,恐怕會被別人控告商標侵權。

2.倘若發生商標侵權訴訟,於法律層面,一個審級裁判費若干,再加上律師費;若我方的產品銷售業績不錯,則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也會提高,如此,可能會打到第三審(即最高法院)。

3.作為股票上市公司,像這樣的訴訟,倘若影響公司產品的出貨(嚴重的話,產品恐怕要改名或收回),就有必要到證交所舉行重大資訊說明會,恐會引來媒體爭相報導,形成公關問題,有礙公司形象。

4.商標侵權訴訟,除民事賠償外,尚有刑事責任,且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,一旦公司負責人被定罪,留下一個刑事記錄,於個人名譽有損。

5.更重要一點,如公司衡量後,認為上述風險所衍生的訴訟成本低於整體產品的預期銷售收入,因此仍要使用Vista於產品上,如此一來,可能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,藉訴訟勒索,我們當真要為他人作嫁嗎?

6.最後,如公司經過全面考量,認為Vista用來作為掃瞄器的商標,可快速幫助銷售,則法務部門將設法在法律層面上做好準備,包括:
--與行銷及業務部門討論以了解Vista產品系列的銷售計畫。

--收集近似商標所屬公司在市面上的行銷資料以用來撤銷其註冊商標。

--收集有關商標侵權的判決以了解法院的態度。

--洽尋專業律師估算可能的訴訟成本(包括裁判費,律師費及時間)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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